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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属县级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工作的十条措施

    时间:2022-09-30  来源:   点击数:

    为加强和改进市属县级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管理,鼓励事业单位创新创优,激发干部队伍干事活力,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 市属正县级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副县级事业单位党政正职,以及其他县级干部,由市委组织部考核,主管部门配合。

    第二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注重政治素质、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平时考核主要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管理进行。

    第三条 领导班子的考核,包括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创新创优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第四条  领导人员的考核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和个人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既担任行政管理岗位职务又担任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的“双肩挑”人员,同时考核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业绩。

    第五条 考核采取量化打分形式进行,平时考核占40%,年终考核占60%,综合社会评价、民主测评、表彰奖励、处分问责等情况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第六条 社会评价采取电话随机访问的形式,对纳入全市年度考核的县级事业单位作风建设、服务群众等情况进行民意调查,分值记入年度考核。

    第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平时考核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一次,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将考核结果报市委组织部。

    第八条 年度内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班子,考核中给予加分,班子成员出现违纪违法违规情况的,年度考核中给予扣分。

    (1)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发文表彰的先进集体荣誉,每项加10分;省级部门或市委、市政府发文表彰的先进集体荣誉,每项加5分。      

    (2)年度内主持开展的工作受到市级领导批示肯定,或在全省系统内受到肯定,召开现场会、作经验交流推广的,每项加3分。    

    (3)因作风不实、工作失误、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被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扣5分;被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业务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扣3分。

    (4)年度内领导班子成员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被有关部门通报或处理的,领导班子及个人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 年度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考核准备。市委组织部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对年度考核进行安排部署;市考核组与事业单位党组织沟通考核相关情况;各事业单位总结全年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撰写个人年度述职材料,填写个人年度考核登记表。

    (2)组织考核。考核组通过查阅资料、听取汇报、个别谈话、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各单位年度任务完成、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等情况进行了解,作出客观评价,并填写《宝鸡市县级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考核表》(见附件)。

    (3)主管部门综合评价。主管部门对下属县级事业单位一年工作情况、全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等次建议报告,报市委组织部。

    (4)考核结果评定。根据各项评分结果,综合分析考核情况,充分运用平时考核、专项考核、社会评价等结果,全面、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确定考核等次。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审定后反馈各主管部门。

    第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奖惩依据:

    (1)奖励。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以适当方式表彰;领导干部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提拔重用。

    (2)惩诫。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为“一般”的,领导班子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写出书面报告,剖析原因,及时整改;结果为“较差”或者连续两年为“一般 ”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整。领导人员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市委组织部或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职级层次任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免去现任职务,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解除聘用合同。

    (3)追责。领导干部履职不到位,作风不严不实,导致目标任务没有完成或造成重大恶劣影响,对当事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按有关规定严格问责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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