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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请示报告工作、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有哪些规定?


    时间:2023-03-21  来源:公务员一科   点击数:

    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务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按照规定请示报告工作、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关于个人向党组织请示报告事项

    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党员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事项,包括5个方面:

    (1)从事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2)代表党组织发表主张或者作出决定;(3)按照规定需要请示的涉外工作交往活动;(4)转移党的组织关系;(5)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党员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事项,包括5个方面:(1)贯彻执行党组织决议以及完成党组织交办工作任务情况;(2)对党的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3)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情况;(4)流动外出情况;(5)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规定了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请示事项,包括5个方面:(1)超出自身职权范围,应当由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2)属于自身职权范围但事关重大的问题和情况:(3)代表党组织对外发表重要意见;

    (4)因故无法履职或者离开工作所在地;(5)其他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规定了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报告事项,包括8个方面:(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2)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3)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正确行使权力,参与集体领导情况;(4)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情况;(5)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遵守廉洁纪律情况;(6)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应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和审计中发现重要问题,以及违纪违法情况;(7)可能影响正常履职的重大疾病等情况;(8)其他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

    关于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范围和报告的内容

    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等有关规定,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对象范围是: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规定,二级调研员以上及相当层次的职级公务员,三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的职级公务员担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并纳入随机抽查范围。其他职级公务员不填报。

    公务员晋升一级、二级巡视员及相当层次职级,应当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晋升其他职级不查核个人有关事项。职级公务员拟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应当查核个人有关事项,不在填报范围的要在查核前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内容是: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关于对不如实报告问题的处理

    根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不如实报告问题的处理办法是: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漏报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资格、调离岗位等处理。情节较重,是指少报告房产面积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报告投资金额3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漏报情形较重的。存在两种以上漏报情形的,从重处理。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隐瞒不报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于诫勉、取消考察对象资格、调离岗位、免职、降职等处理。存在两种以上隐瞒不报情形的,从重处理。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者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追究纪律责任。查核发现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正常收人的,应当要求本人在15个工作日内说明来源,必要时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对拒不说明、无法说明财产合法来源或者经查证说明不属实的,由执纪执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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